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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法案例丨购买的车辆轮胎型号与证书不一致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

  喜提爱车后去上牌,却被车管所告知因车辆后轮型号与证书载明不一致,无法办理登记手续。后续问题将如何解决?车主提出了怎样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李明亮法官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探究竟。

  2022年5月18日,柯某从酷博公司以全款28万元购买了进口某品牌摩托车一辆,酷博公司向柯某交付了车辆。后柯某又缴纳车辆购置税2.5万元,支出车辆保险费1200元。同年6月20日,柯某在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时,车管所工作人员发现摩托车后轮胎的型号为H1,与车辆一致性证书载明的H2型号不符,未予办理登记。当日,酷博公司为涉案车辆更换了案外人李某车辆上的H2型号后轮胎。新轮胎到货后,酷博公司通知柯某前去更换,柯某回复酷博公司把新轮胎给李某使用。

  一个月后,酷博公司在给涉案摩托车检测时发现某配件损坏,认为是柯某使用不当造成,但因该配件价格较低,同意免费为其更换。柯某不满,未让更换,认为酷博公司销售的车辆与真实情况不符,导致车辆无法上牌,损害了车辆的安全性,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故将其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酷博公司返还购车款28万元、按照购车款的三倍赔偿84万元、赔偿车辆购置税2.5万元及保险费1200元。

  酷博公司辩称,案涉车辆系整车原装进口,其得知问题后,积极联系厂家处理解决,对车辆情况没有隐瞒,更不存在欺诈,故请求法院驳回柯某的诉讼请求。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柯某以酷博公司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但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法院认定的事实,仅能认定酷博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过错,尚不足以认定其存在欺诈行为。酷博公司向柯某交付了车辆一致性证书,证书载明的后轮胎型号为“H1”,而车辆后轮胎上有“H2”字样,可见酷博公司也无隐瞒实情或告知虚假信息的故意。另外,酷博公司通知柯某更换轮胎,柯某以新轮胎给李某、自己仍配置李某轮胎的方式对轮胎型号不符一事作出了处理,现案涉车辆的后轮胎已符合标准,可以办理注册登记并正常使用。

  关于车辆零件的损坏问题,柯某没有证据证明在车辆交付时该零件已损坏,且酷博公司同意免费更换。

  上述问题均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故柯某撤销合同、退还购车款、赔偿三倍损失及购置税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酷博公司在交车前未能发现轮胎型号不匹配,存在过错,也对柯某造成了一定损失,故法院酌情支持柯某要求酷博公司赔偿保险费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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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槐荫区法院依法判决酷博公司向柯某赔偿保险费1200元,驳回柯某的其他诉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对消费者被欺诈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并“退一赔三”作出了明确规定。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相对方陷入错误的判断,并基于错误的判断而为的意思表示行为。欺诈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欺诈人具有欺诈故意;二是存在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重要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三是被欺诈人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与对方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还应综合考虑相关信息对消费者的重要程度、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相关行业惯例、经营者是否具有合理抗辩理由等因素进行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机动车等标的额较大的商品,进行局部欺诈,不影响整体效用,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的,应仅就局部欺诈部分进行惩罚性赔偿。比如对可单独配置的不影响车辆驾驶性能的部分,可以局部欺诈部分的价值为赔偿基数。如对发动机等关乎车辆主要功能的核心部件进行欺诈,则构成对商品的整体欺诈,应以整车价格为赔偿基数。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标题:《槐法案例丨购买的车辆轮胎型号与证书不一致,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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